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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要炼就“三双手腕”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街 张蕴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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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指出: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落实,要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把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落实、责任压实、效果抓实。自古以来,我国便设有御史、督察院等具有督察职责的官职和机构。如今,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两者相辅相成,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发展,炼就“三双手腕”,使督察工作不断适应新时代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强手腕”。在督察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试图与督查组“掰手腕”的情况,不配合、搞抗拒,性质恶劣,在督察之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等严重触犯党纪党规的情况。这首先与法治政府建设精神严重相悖,更是属于违法乱纪、无视法律之举。对此,督察工作要炼就“强手腕”,敢于与不法行为“掰手腕”。在督察过程中,以督促干、注重实效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目的,面对不和谐的因素,使用强力的制度约束,加上强硬的措施保障,消除杂音,净化督察环境,实现督察工作的任务落实、责任压实、效果抓实。

  “巧手腕”。强有力的督察工作并不能依赖蛮力,还需要使用巧妙的方法支撑。《规定》中指出:督察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督察的过程和结果应保证其十分的严谨性,多方面的论证实属必要,通过邀请不同领域中“领头雁”的参与协助,在督察单位进行督察工作开展的同时对督察过程进行监督,为真督实察、强督力察的效果展现保驾护航。

  “大手腕”。在督察的对象和内容方面,《规定》给出了全面的要求: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法治政府的建设涉及到地方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非但不能顾此失彼,更要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人民群众所追求的美好生活中去。督察工作便需一双“大手腕”,从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督察开始,囊括到细致入微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绩不遗漏、不掺水。
发布人:张蕴弛 发布时间:2019-5-8 16:03 收藏 阅读人次: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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