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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别再想“一走了之”

北京市大兴区 佟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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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谓是进一步织紧织密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制度网。笔者统计《办法》中共有74个“查”字,也有不少“查”的具体措施,比如谁来查、怎么查、查什么、查的后果等等,可操作性很强。其中关于“离任检查”的部分最为吸引笔者。

  杜绝了“侥幸心理”。“一走了之”其实是一种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离任了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了。新出台的《办法》对此一击即中,明确规定所有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都要进行离任审查,审查结果要在选拔任用的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且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如此一来,就是明明白白地告诉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别再抱有“拍拍屁股走人”的侥幸心理,别再以为离任了就一切与“我”无关、有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实则对于在任时有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管你走到哪里、走到何种工作岗位,该被追究责任的也一定会被追究责任。

  审查了“事实行为”。法律专业中有个词叫“事实行为”,其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转换到离任检查工作中来就是说审查一个干部不要看他怎么“说”——意思表示,而是看他怎么“做”——事实行为。《办法》中指出要通过民主评议、查阅档案、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离任检查,这样可以较为全面地掌握一个干部的“事实行为”——任你总结报告说的“天花乱坠”,与档案不符、与干部群众评议、评价不符也是无用。正如笔者此前观看过的一个廉政教育片中所警示的那样,某局“一把手”在任时对下属职务犯罪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认为自己只要不参与、不过问,再“装模作样”地强调一些廉政要求、纪律规定,马上调走之后也就没有自己的责任了,但最终纪检部门还是找上了他,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了他的责任,这体现出坚持对“事实行为”的审查防止了一条“漏网之鱼”。

  激发了“内在动力”。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好、责任追究也好,其终极目标一方面在于激励干部自身奋发有为、积极进取,另一方面在于激励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擦亮眼睛、板正导向,最终形成干部队伍的良好政治生态。从监督检查入手,其实是一种“倒逼”手段,从结果反向激励自身采取积极、正向的行为,否则就会面临责任追究。离任检查也是如此,如果您担心离任检查不能顺利通过,那么就请您在任时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也请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严格程序、深入考察、掌握真实情况,否则即使干部短暂地欺瞒组织获得了“带病提拔”,也迟早会被追究责任,因为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发布人:穆紫轩 发布时间:2019-5-29 18:09 收藏 阅读人次: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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