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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度”用好问责利器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委组织部 郑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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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次修订的条例,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进行了修订,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时效性,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责有硬度。“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如果没有真刀真枪的问责,严字当头就难以得到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应当分清主体责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己不正,焉能正人。领导干部要能担当责任、敢较真失职失责问题,真正做到以身作则、以下率上。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让问责利剑始终高悬,真正成为治党管党的利器,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

  厚爱有温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领导干部也是常人,难免存在缺点或犯错误,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一棍子打死”。中国自古有“知耻而后勇”的文化,实践也证明,大多数犯了错误的同志,只要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及时改正错误,仍然能够奋发向上,大有作为。修订后的问责条例,第十七条对不予问责或者免于问责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第十八条对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做出明确界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从中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避免“一问了之”,挫伤部分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做好追责问责的后半篇文章,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体现我们党信任干部、关爱干部的优良传统。

  监督有力度。“善治未病者方为上医”。严格监督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监督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及时纠偏,防微杜渐。很多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之路,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如果在开始发现苗头性倾向时对其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或许能防止领导干部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监督要敢于亮剑,敢于动真碰硬,以精准监督推动精准问责。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该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纠正了以往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甚至片面认为问责只是纪检机关的事,细化了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使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真正形成合力,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精准有效做好问责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要高悬问责利剑严防权力“脱轨”,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确保公共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发布人:行之将至是希望 发布时间:2019-9-9 08:19 收藏 阅读人次: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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