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共产党员网 先锋文汇

“辩证法”看待党员权利和义务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周银

共产党员网来稿 打印 纠错 投稿须知 投稿
微信扫一扫 ×
  世间万物都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党员权利和义务也不例外。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当用“辩证法”来看待党员权利和义务。

  用“对立统一规律”看待党员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无论在什么领域,任何事物以及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而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见,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每位党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党员履行义务是为实践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党员享受权利,绝不是个人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更好地完成党交给的任务。正因为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严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就必须严格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有的党员干部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要求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履行义务;或者党给多少权利,我就尽多少义务,这些都是片面看待权利与义务,当摒弃。党员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用“否定之否规律”看待党员权利和义务。否定之否定指的是同一事物的同一矛盾的发展和解决过程。事物或事物某一方面的质的自身发展,都要经历肯定——定——否定之否定的三个阶段。党章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首先要专研学习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肯定”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党员干部要区分党员与普通群众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随潮流”,用普通群众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能简单地将普通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当成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应该在此基础上“否定”党员权利与义务和普通群众的是一样的,在“否定”的过程中,明确哪些权利群众可以享受,党员不能享受;哪些义务,群众可以不履行,党员应该履行。最后,在“否定”的基础上再来一次“否定”,明确还有哪些权利可以再减一减,哪些义务可以再加一加;哪些个人利益可以再进一步放下,哪些人民利益值得用生命守护;那些为民服务、造福百姓的权利是不是行使到位,那些为党分忧、增进人民福祉的义务有没有履行到位。

  用“质量互变规律”看待党员权利和义务。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量变和质变的两种状态,以及由于事物内部矛盾所决定的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的发展过程。党员干部如果一味的追求权利,唯利益至上,将人民利益抛之脑后,甚至为了“高官厚禄”、荣华富贵,而与人民群众争夺利益,鱼肉百姓,长此以外,势必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党员干部如果长期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步一步走进“特殊党员”行列,那么就会丧失同志们和群众对他的信任,在这种情形下即便有选举权,也不会有人选举他。一个党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坚持不忘初心,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干事创业都为民着想,长此以往,自然而然地会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作为新时代党员干部,要善于做权利和义务的加减法,自觉减去权利,加义务,以权利和义务的量变实现角色定位的质变,从而发挥一名党员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
发布人:大扑云 发布时间:2019-10-14 09:16 收藏 阅读人次:144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