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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问责利器 创管党佳绩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委组织部 张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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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制度与时俱进,方显制度活力。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款由13条增至27条,进一步明确了问责主体、瞄准了问责对象、丰富了问责情形、规范了问责方式、规定了问责时限、引入了容错机制……以制度的形式传导管党治党责任压力,通过全面问责、精准问责、区别问责较真碰硬,对党务领导干部及党组织提出了更高要求,确保权力在轨道上运行。

  全面问责,失责有说法。“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进一步织密织牢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笼子,新修订的《条例》对党组织问责职责进行了全面细化,对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等不同主体的职责做了全面具体规定,对失职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全面追究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实施全面问责,确保失责有说法。新《条例》用制度的刚性层层传导压力,倒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要及时自省自警,彻底摒弃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的错误思想,认真整改落实。问责机关要按照规定全覆盖、系统性履行问责职责,及时有效问责,真正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在肩上、落实落细。

  精准问责,追责有依据。针对旧《条例》实施中出现问责泛化、问责失准、问责不到位等问题,新《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监督问责范围及问责情形。同时,新《条例》根据履职尽责不利、失职失责造成危害程度具体情况对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设置不同问责方式,进一步严格问责审批程序,给党内监督问责机关提供了有力依据,为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提供准则,为实干担当的党员干部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问责工作更加公正规范。“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监督问责机关要谨遵《条例》,秉持公道正派的思想作风,依规依纪,严肃问责,靶向追责,精准施策,确保问责的“利剑”可以精准挥之,准确打在问题的“七寸”上,减少滥用问责、不当问责、推卸责任等现象,实现科学精准问责,让被问责的单位及干部心服口服,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区别问责,践责有动力。新《条例》规定要分清责任,针对不同问责对象区别对待,明确谁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及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人,没人可以置身事外。通过把责任分解到各个层级各个部门,有侧重的调研指导、规范标准、抓好落实,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情形,严格区别对待,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规定,极大鼓舞了党员干部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事热情。问责不是目的,激励担当作为才是《条例》的关键。广大领导干部要勇挑责任重担,对照《条例》认真查摆,肯找错、敢认错、能改错。“堤溃蚁孔,气泄针芒”,要摒弃侥幸心理,防微杜渐,坚定立场,守住底线。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敢于旗帜鲜明,敢于较真碰硬,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竭力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努力实现全面高效问责,为人民群众的“岁月静好”更好地负重前行。
发布人:简影小妖 发布时间:2019-10-14 09:56 收藏 阅读人次: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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