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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责看党员干部的“三不”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组织部 冉念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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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称《条例》),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这表明,在从严治党这一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不仅保持着坚定的态度,更不放过任何细节。面对时代的发展,面对人民所寄予的无限期望,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自我革命,敢于向一切困难说不。

  谋事之人,不应有后顾之忧。

  当前,我国各地区还存在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对于那些发展水平“慢半拍”的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敢想敢干的觉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这是党组织带领当地人民摆脱困境、迎头赶上的先决条件。然而,“出头的椽子先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保守思想和畏缩心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束缚了人心,更成为了严重制约地方发展的因素之一。

  修订后的《条例》由13条扩充至27条,对问责的细节作出了具体要求,提升了问责机制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为党员干部减轻了“思想包袱”,是对十九大精神的深入贯彻,也是对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与时俱进这一鲜明品格的最好写照。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问责,是为了更好地负责,严管只是手段,问责不是目的,激励担当作为才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让党员干部在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敢想、敢干,放下包袱,为能干事、想干事的人排除阻力。

  干事之人,不应成为“背锅侠”。

  从严治党,永远走在路上,党员干部要想有作为,首先要有担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在需要对重大问题作出抉择时,往往避重就轻。他们的这些行为不仅有悖共产党人的初心,更使得地方错失发展良机。更严重的是,当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这些领导干部往往将包袱甩给下级,自己将责任撇得干干净净。这样的领导干部,即使不触犯党纪国法,无形中也已经成为制约时代发展的绊脚石。

  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同时,在第五条对问责对象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不仅如此,在第六条还进一步强调“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明确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这充分表现出,问责须抓住“关键少数”,理清责任归属,而不是搞“自上而下撸到底”的连坐式追责。问责,不能让有责任的人逃避惩戒,更不能让基层干部成为“背锅侠”。不能让问责机制失去公信力,让想干事的人心灰意冷、失去动力。

  成事之人,不应向困难低头。

  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组织,在其成长过程中都免不了遭遇挫折。失败是成功之母,犯错误的过程其实也是获取经验的过程。只有在小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才能有效避免在关键时刻犯大错。

  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态度,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如何应对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所提出的要求。中国的改革开放经过四十年,早已进入深水区。中国共产党今后要走的路,是前人不曾经历过的。这意味着新时期的共产党人要摒弃“摸着石头过河”的保守思想,在确保不犯颠覆性错误的前提下,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敢于向一切困难亮剑。新修订的《条例》,就是让宝剑更加锋利的“磨剑石”,它给有理想、有抱负的人以信心,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披荆斩棘、所向披靡。

发布人:滋味Joyce 发布时间:2019-10-16 11:06 收藏 阅读人次: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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