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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液体火焰”烧尽了纪律与责任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自怀镇 何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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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记者从山东济南纪委监委网站获悉,近期,针对南部山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南部山区纪工委在全区范围内通报了10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中梳理了2019年度对46名酒驾醉驾的党员干部作出党纪处分的情况,给予党内警告处分40人,严重警告2人,开除党籍4人。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期间饮酒的问题,中央八项规定中早已明令禁止。近年来因工作日饮酒被处理的案例也不在少数。然而,有的公职人员“见了棺材也不落泪”,依旧在工作、生活中我行我素,就像新闻通报的这40多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非但饮酒,还“酒驾醉驾”,真的是明知故犯,咎由自取。

  饮酒行令,如果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中国确实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然而,对于饮酒的“度”和时间的把握,古人也告诫再三——“莫饮卯时酒,昏昏醉到酉”。作为肩负起为民服务重任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工作,都百害而无一利。尤其是本应该坚决杜绝的“酒驾醉驾”,完全不应当发生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身上。酒驾醉驾行为一来触犯党纪国法,二来害人害己,有时一失足便会成为千古恨。

  古代的文人雅士喜欢饮酒赋诗,那是闲得无聊时打发时光的高尚娱乐;而海吃豪喝,则是绿林好汉们的“义勇”之举,图的是痛快淋漓。而党员干部的“酒驾醉驾”,恐怕就既无文人之“雅兴”,也无好汉之“义勇”,而是一种十足的“陋习”。一部分领导干部,在酒桌之上有冲天豪气,不醉不归,还满嘴的“荤话”。更有甚者,把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当作“酒令”使用,直接玷污了领导干部应有的清白。如此种种,令人唏嘘!

  话说回来,就算不“酒驾醉驾”,领导干部也不宜喝酒。近年来,时不时有关于领导干部“喝酒死亡”的报道,在广大群众中引起的负面反响是最强烈的。尤其是“酒后死亡”,说难听一点就是“醉死了”。虽然说死亡的原因不一定就是“酒”,但百姓的口碑是不需要过多注释的,丢了性命,还背上个不堪的名声,岂非得不偿失么!这看似简单的“喝酒”,实则是“四风”作祟,没有把自己定位在“服务于民”上,“享乐”之念占了上风,喝起酒来就忘了根本,忘了身份。

  高尔基说:“酒是一种无色的液体火焰,它迅速、准确地把人的心灵中一切人性的东西统统烧尽。”的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如果长期沉迷于“酒”中,那就会意志消沉,忘了使命责任。工作日饮酒,还“酒驾醉驾”,折射出的是“初心”问题、责任问题和担当问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责任与担当放在心间,才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有的情怀与气魄。醒醒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们,莫让这“液体火焰”将纪律与责任都“统统烧尽”。
发布人:云天一鹤 发布时间:2019-12-5 22:58 收藏 阅读人次: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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