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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的“辩证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金顶街街道办事处 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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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将组织处理的方式归纳为8种,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领导干部提供有力保障。读懂组织处理的“辩证学”,是贯彻执行的“最初一公里”。

  唤起初心,以监督促自律。《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件利器,应当是每名领导干部心中的一把戒尺、脚下的一条红线。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不在于处理,关键是通过处理唤起领导干部的初心。组织处理的是“少数”,靠自律自省的则是党纪监督中的大多数。《规定》将诫勉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将引咎辞职作为领导干部主动担责的表现。领导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常思廉政之德,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存戒惧、守底线,各级党委(党组)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时刻敲响党风廉政的警钟。

  严管厚爱,以惩治兼容错。《规定》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调整处理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干部。但《规定》中的第九条规定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有利于全党形成“人人干净干事、事事遵章守纪”的浓厚氛围,也健全了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和激励真正的改革创新者能放开手、迈开步,打消他们的疑虑,释放更多的工作活力,在全党营造“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良好环境。

  教育管理,以处理明警示。《规定》的严肃性是对广大领导干部的一种警示,处理是对违规违纪的惩治,也是对今后工作的警示。如若处分以及后续的教育没有做到位,就无法起到警示的作用。《规定》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执行与落实水平,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组织处理的制度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加强管理教育,让“四不”领导“四好”领导,从“对党不忠”变为“对党忠诚”的好领导,从“从政不廉”变为“从政廉洁”的好领导,从“为官不为”变“为官有为”的好领导,从“品行不端”变为“品行端正”的好领导。
发布人:西伊 发布时间:2021-3-31 16:06 收藏 阅读人次:3897

初审:楚搴 编辑:亦风 责编:李一画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