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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网 先锋文汇党务论谈

“清明”时节思“清”“明”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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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引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恰逢清明时节,党员干部当细品《规定》的“清”与“明”,做到两袖“清”风、淡泊“明”志。

  目的“清”,意义“明”,筑牢“清明”的理想信念之坝。“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是党的精神财富,需要一代代共产党人去传承和发扬。纵观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和查处情况,不少党员干部将“清”与“明”抛之脑后,理想信念动摇、蜕化变质,必须把《规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引导党员干部走好从政的每一步。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规矩意识、严格约束自我、加强自身修养,将《规定》中的每一项要求自觉入耳、入脑、入心、入行,把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作为一种思想境界来不断提升,做一名合格的“清明”党员干部。

  对象“清”,情形“明”,压实“清明”的履职尽责之任。“干部”两字的首字是“干”,首位要求就是“干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领导干部带头干、带领干、带动干,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添砖加瓦。贯彻落实《规定》中的组织处理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党员干部应该对标对表、自我反省,经常做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组织部门必须强化《规定》的严格执行,为实干担当者撑起“保护伞”,向违法乱纪者鸣响“警钟”,将贯彻落实《规定》贯穿选人用人、干部监督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后果“清”,程序“明”,划定“清明”的纪律警戒之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要求领导干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及时“当头棒喝”,让领导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同时,组织处理并不是“一棍子打死”干部,而是帮助他们发现、认识并改正错误,对愈“病”复出后的干部继续关注和使用,树立良好用人导向,营造最优政治生态。
发布人:林旅路人 发布时间:2021-4-2 17:47 收藏 阅读人次:4264

初审:安可欣 编辑:李一画 责编:礼嘉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