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先锋文汇随笔漫谈

莫把集体决策当成“护身符”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组织部 石组宣

共产党员网来稿 打印 纠错 投稿须知 投稿
微信扫一扫 ×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了江苏省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违规集体决策的问题。该局在党组会上对全市“A级景区分时预约系统”搭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并经过集体决策将“采购合格证”直接交给了一家“熟悉的企业”。这样的决策,名为集体决策,实为集体违规。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明确要求,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集体决策,是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一定要符合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合理决策的原则。也就是说,班子集体作出的每一项决策,都不能逾越政策、制度、纪律、规矩“红线”,都要合规、合纪、合法。

  然而在现实中,却有少数部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试图以集体决策方式,为违规违纪行为“漂白”,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违法违规者把“集体决策”和“法不责众”当成了护身符。企图用“程序正义”为“违规决策”披上合法外衣,视“集体决策”为规避监督的旋转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集体决策”就能免责,“组织行为”就难追责,这些都是由于不知法、不守法而导致的错误心理和法律认知。以“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违纪违法之实,搞变通、触“红线”,同样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

  让集体决策回到正确轨道,真正做到集众智、定良策、谋发展,就要扎紧制度“笼子”,紧盯“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失误集体责任”的思想,引领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依规依纪依法自觉履职尽责。同时,派驻的纪检干部一定要发挥监管作用,抓好主业,对集体决策提出的缘由、过程、结果全程进行监督,坚决防止错误乃至违纪违规违法的集体决策发生。 

  提高集体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还应健全决策问责机制,按照权责对应、过责相当原则,厘清责任主体,规范问责程序,在提议、决策、落实等环节细化问责内容和标准,将决策责任细化到具体人身上,形成人人关心决策、积极参与决策、依法慎重决策的局面,提高集体决策的水平和效率。
发布人:石台 周小丽 发布时间:2022-8-22 09:32 收藏 阅读人次:2822

初审:严格 编辑:礼嘉 责编:文小汇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