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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网 先锋文汇学习心得

给问责加点“料”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委组织部 江青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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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可谓是用“料”十足,在2016年版的基础上,加了不少新“料”。

  加根“主心骨”,突出政治属性。我国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相比2016年版,《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条例》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第二条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七条将“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等情形列入应当问责的情形。这无疑给问责工作加了一根“主心骨”,压实了政治责任,督促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了这个保证,全党全国上下一条心,就算国际形势再复杂、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再繁重,我党也有百倍信心、千倍耐心实现党的发展目标。

  加份“小葱豆腐”,分清青红皂白。开展问责工作必须分清“青”与“白”,既要坚持失则必问、问责必严,又要谨防滥问责、乱问责、问错责。《条例》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在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中,新增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集体决定、分清责任”三条原则。还规定了对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就可以有效地明确责任划分,防止“高举轻打”不问责、“上级甩锅”乱问责、集体决定难问责等情况的出现。并且建立了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这就有效地防止了“问错责”情况的出现,真正分清了青红皂白。

  加只“河豚鱼”,必须程序规范。吃河豚是最讲究程序的,河豚有毒,做好后厨师先吃,如果马马虎虎、不讲程序,厨师和食客都有可能丧命。同样,修订后的《条例》十分注重问责程序,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就是问责程序部分,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全面的规范。例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等等,这些为了严格问责程序而新增的内容,有利于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慎重问责,让问责工作真正起到以问责促负责、以问责促担当的作用。

  加颗“橄榄果”,要知苦去甘来。问责只是手段,治病救人才是目的。问责并非是将干部“一棍子打死”。《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所以,被问责的干部不能一蹶不振,要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变“有错”为“有为”,汲取教训、好好表现、改进提高、担当有为,继续为党的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9-5 13:15 收藏 阅读人次:1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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