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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同情成为法理的“绊脚石”

四川省筠连县工业园区监察审计局 徐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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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一些灾难、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野,这极大地激起人们的同情心。翻开每个事件,都能感受到这股强大的能量。然而,同情属于道德范畴,是中华民族仁爱之心的根本体现,如果舆论一边倒、被随意滥用,就将成为法理建设的“绊脚石”。

  要合理引导,不让同情越过“道德底线”。凡事过犹不及,同情一旦越过了底线,就可能成为“道德绑架”。诸如地震、新冠疫情等天灾期间,组织爱心捐款时,总有人以同情的名义,自以为是地觉得谁该捐多少、谁该如何捐、谁又捐少了;更有甚者,口诛笔伐,大有“得理不饶人”之架势。这就让本该属于道德范畴的自愿行为演变成舆论压力下的被动行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这本身无可厚非。然而,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群体,不都是有足够能力和条件承担,何况这一义务不具有强制性,更多取决于自愿;以社会舆论方式进行“绑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往往都有不堪承受之痛。从另一角度看,企业维持正常生存,提供足够多的就业,创业足够多的社会财富;个人通过其他别的方式表达爱心,也都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各级各部门在积极倡导社会责任的同时,适度引导社会公众的“同情”心理,不能把个人主观意志强加于他人,特别不能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个人工作和生活。

  要厘清界线,不让同情越过“法律界线”。分工协作方能秩序井然。道德、纪律、法律等作为调节社会行为的重要规范,自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和价值取向,任何超越的行为都可能得不偿失;如果“同情”超越了法律界线,这就有可能无意识地损害法律精神。诸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责任全在行人一方,也可能基于同情“弱者”,而把责任的天平偏向事故车辆,碰瓷者大其行道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出现事故时,即使管理方没有责任,也可能基于同情“弱者”,无止境地寻找管理方的“漏洞”。类似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之多,可谓不胜枚举。我们知道,“同情”是道德约束力,考量的是相对方的道德意识,需要的是相对方的道德自觉;但这不能损害公平正义,更不能因此而让无过错者承担同情的“道德”责任,否则必然侵蚀法律规范的“地盘”,而让法治得不到伸张。因此,各级各部门在实践和运用法律处理矛盾纠纷时,必须有效划清法律与道德的界线,不要因为“同情”而伤害到法理,更不能因此让别有用心之人有可乘之机。

  要态度鲜明,不让同情越过“治理红线”。面对含混不清的认识界线,唯有态度鲜明方能澄澈明快。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要有明确的姿态和严格的底线,不能让“同情”泛化。诸如在制定村规民约,不能因为同情而丧失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把责任归向有能力一方,而要把两者分割开来,从两个方面两种角度去认识和把握;在协调矛盾纠纷时,不能因为同情而含糊其词、不作鲜明表态,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实践中看,有些基层矛盾问题之所以拖成“老毛病”,往往一开始就没有明确态度,把同情视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忽略了法理精神,丧失了治理原则。因此,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无论是应对网络媒体,还是工作实践中,是基于法、基于理,还是基于道德,都要态度鲜明划清“红线”,给当事双方、社会公众以清楚明白,不能有“和稀泥”、模棱两可之嫌疑。只有把“同情”作为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才能真正有效发挥好“同情”的作用,让责任方“输”得口服心服,也才能有效奠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发布人:让风吹散我 发布时间:2020-6-9 09:07 收藏 阅读人次:2733

初审:凌晨 编辑:水见文 责编:李一画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