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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网 先锋文汇党务论谈

用好“三对关系”释放组织处理“最大效力”

四川省富顺县委组织部 陈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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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的出台,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好《规定》,当处理好“三对关系”,释放组织处理的“最大效力”。

  把稳基调,领悟好“思”与“行”之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欲事立,须是心立。组织处理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但由于一直未作出完整的界定,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区和干部把组织处理当作了党纪利剑的“挡箭牌”。欲正其心者,先诚意。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度、从抓实干部管理监督的广度,多渠道、全方位抓好学习贯彻,真正学懂弄通《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目的、作用,扎牢“学用结合”的理论根基。

  严控标准,把握好“宽”与“严”之度。宽严相济,方能激发干劲。组织处理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处理得好,可以有效督促激励干部队伍;处理不好,对干部和事业都会带来损害。要用好用足组织处理手段,对于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严重的干部,坚决予以组织处理。同时,也要注重分类分级,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处理,杜绝组织处理泛化、简单化,确保查核问题准确全面、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方式轻重得当,实现组织放心、干部服气、群众满意。

  鲜明导向,转化好“惩”与“诫”之效。小惩大诫,可防“小过”成“大祸”。组织处理不是目的,教育挽救才是根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其实质就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要加强对受处理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帮助其认真反省、唤醒党性、找回初心,加快实现“重塑再造”。从善则有誉,改过则无咎,对积极改正且表现好的干部,要一视同仁,防止用“有色眼镜”看待,帮助其立足岗位再立新功。同时,也要抓好源头管理,做足警示教育功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心存敬畏、知责在心、履责在行,立足岗位真抓实干。

  惟其如此,学用并举、宽严相济、惩诫结合,方能释放组织处理的“最大效力”,真正用出实效、用出精气神,为经济社会发展积聚强大合力。
发布人:愚者不愚 发布时间:2021-3-30 17:13 收藏 阅读人次:5391

初审:姜桃 编辑:水见文 责编:礼嘉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