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做好爱国主义教育,要护好“小火苗”、点亮“星星火”、时常“添柴火”,让爱国主义教育“红胜火”。
护好“小火苗”,燃好“第一站”,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小火苗”在兴起之始往往脆弱、易灭,当为其遮风挡雨、持续添柴,才能护得长成燎原烈火。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少年儿童正处在思维活跃和探索世界的“拔节孕穗期”,形成正确指引、进行正确教育有助于“扣好人生第一颗扣子”。既要通过深化对爱国主义内涵和意义的理解,形成思想上的“靠拢”;又要加强对爱国主义行为的认同和引导,避免行为上的“失范”。要发挥学校的积极作用,通过“红色课堂”和“红色教育”,讲好历史故事、传播先进文化、体悟壮美河山;又要加强家校沟通、校外建设,以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和课外体验扩大活动覆盖、厚植爱国情怀。
点亮“星星火”,燃好“每一人”,将爱国主义教育区分不同类型群体。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必然是在全体人民中开展、覆盖整个中华民族的不竭信念和持续动力,当以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激励和动员全体人民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重要力量。从“位卑未敢忘忧国”“愿得此身长报国”,到“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爱国主义始终不是某一类别、某一群体、某一团队的小范围之事,而是全体人民之意。中华民族是一个集体,是由多个生长环境不同、性格禀赋各异、所处现状多样、所思所想独立的个体组成的大家庭,因此爱国主义教育也需按不同群体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要让爱国主义之“火”如“星星之火”,在不同群体的心中“跃动”,当遇到国家、民族、集体之大事时方能“连点成线”“连线成面”,成就“燎原之星火”。
时常“添柴火”,燃好“每一日”,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日常节日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持续性的工程,没有“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说法,不在“一朝一夕”而应“久久为功”。要通过纪念日和节日深化爱国主义,尤其在特殊重要纪念日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等日期进行多样纪念活动;在法定假日和民俗节日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等日期进行丰富庆祝活动。要让爱国主义成为自觉行动,将爱国主义教育化为指引行动、影响行为的“助推器”,让“熊熊烈火”燃于芳华待灼的高峰上、砥砺深耕的泥土里、履践致远的步伐中,实现“万里河山披锦绣,满眼尽是中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