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关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了明确阐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干部受处分好比“跌倒”,“跌倒干部”能否“站起来”抑或“一蹶不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组织是否“拉一把”“扶一程”。各级组织部门必须鲜明实干为先的用人导向,聚焦暖心回访、跟踪帮教、容错纠错等环节,激励党员干部想为、能为、善为,帮助“跌倒干部”重新“跑起来”,让“有错”向“有畏”转变,在“有畏”中实现“有为”。
暖心回访促“想为”,重拾信心再出发。“知耻而后勇”。党员干部在接受纪律处分后,如果不及时教育引导和关心帮助,难免在心理上负担沉重、思想上自怨自艾、行为上消沉低迷,甚至担心再次出错从而“破罐子破摔”,长此以往,既阻碍干部个人工作生活,更对干部队伍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让受处分人员充分感受组织关怀之心、重葆敬畏之心、重拾工作信心。要帮助受处分干部端正心态。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心理疏导,采取纪律解读、谈心谈话等方式,让受处分干部真正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受处分”是违反党纪法规后所必须承担的后果和付出的代价,但同时“处分”不是目的而是方式手段,警醒鞭策、改正错误才是组织初衷。要帮助受处分干部树立信心。通过暖心回访、调研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受处理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工作生活、学习方面,自身困惑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注重激励引导,帮助受处分人员卸下思想包袱,变压力为动力,悔错更改错,积极融入到新的工作中,尽早改过自新。
跟踪帮教促“能为”,重校航向再奋进。“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 ”。组织处理是教育管理干部的关键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倘若“一惩了之、一处了之”,忽视党员干部身心健康和成长,不仅背离了监督执纪问责的本意,更会损失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力量。各级党组织要强化系统观念,既要组织开展集中纪律教育,又要注重对受处分干部“对症下药”。一方面,健全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动态教育管理体系,通过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纪律党课等活动,使受处分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珍惜组织给予的改正机会,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提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深刻吸取教训,不断筑牢纪律底线。另一方面,做到分层管理分类教育。根据受处分党员干部具体违纪违法性质、处分种类、思想认识、思想状态等情况,制定相应的跟踪回访教育方案,做实“一人一策”,并适时开展针对性教育和回访,对问题改正不彻底、工作态度消极懈怠的,重点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批评教育,确保“不贰过”“不复发”,让每一名受处理干部“不掉队”。
容错纠错促“善为”,重建新功再突破。“不以一眚掩大德。”培养一名优秀干部,既倾注了组织的大量心血,也离不开干部个人长期奋斗。对于违纪党员干部,不能“一棒子打死”,只要有挽救余地,愿意配合改正错误,组织就应当给予其将功补过、干事创业机会。新修订的《条例》第46条已对解除党纪处分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党纪处分党员干部影响期满,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处分。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违纪干部深入开展考察考核,对其失误和错误全面、客观、公正地综合分析研判,充分考虑其犯错动机、性质影响、造成后果、挽回损失、改正表现等因素,结合受处分干部的特点特长和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为“有错”干部提供公平公正的干事创业平台,调动其干事创业热情。对于思想态度积极、综合素质过硬、工作实绩突出的受处分干部,一经严格考察考核,若符合提拔重用条件,并得到人民群众谅解的,要勇于重新启用、积极推荐使用、敢于提拔任命。同时,在启用“病愈”干部时,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态度,加强考察考核,确保不发生“旧病复发”“带病提拔”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