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而不合格党员,不仅会严重影响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更会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突出“法理性”,在“规范制定”中坚持“严的标准”,核查“党员问题”。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活动的主体、活力的源泉,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而不合格党员其思想退化、工作退步,难以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为了加强党员队伍的凝聚力,我们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而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则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所在。各级党委要结合实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评定过程中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原则,按照“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的要求,统一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并且通过实地走访、访谈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等方式,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全覆盖排查党员存在的问题,确保做到应查尽查,无死角、无遗漏,确保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客观准确。
突出“教育性”,在“治病救人”中强化“党性原则”,增强“党员意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管党治党一贯的方针。对待核查出问题、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我们不要搞“一刀切”,要明白“惩”和“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各地要懂得区分“因公”和“为私”、“失误”和“失职”、“无心”和“故意”等,对那些影响不是很恶劣的党员,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他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于情节较轻的不合格党员,本人确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又有整改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一定的改正期限。同时加强党员队伍的党性教育,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加志愿服务、按时汇报思想,开展谈心谈话,并与优秀共产党员、先进模范人物结成“思想交流对子”等措施,帮助不合格党员尽快转化。
突出“公正性”,在“制度建设”中完善“退出机制”,纯洁“党员队伍”。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918.5万名,比上年净增114.4万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水不激不跃,人不激不奋。我们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不合格党员的清退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为加强组织纯洁建设,保持党的队伍纯洁,实现正本清源的目标指明了方向。但是我们要明白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在处置过程中,除了认真排查摸底,健全工作机制,更要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依靠退出机制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疏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渠道和清理“出口”,保证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让党员队伍更加纯洁,整体素质明显提升。